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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的食品过期该向谁主张权益?

当前位置:金融情报局网>消费 > 正文  2021-09-07 16:04:03 来源:河南日报

近日,多条涉及食品安全的新闻冲上热搜,喜茶员工拿错饮料致顾客洗胃、大润发超市因销售隔夜肉被罚款、胖哥俩肉蟹煲大量使用过期食材、杨国福华莱士等被查处……食品安全问题再次冲击着网友的“味觉神经”。关于食品安全,有哪些法律规定我们要了解?如何保护“舌尖上的安全”?记者就此采访了专门研究食品安全问题的专家、北京国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庆勇。

消费者因不安全食品吃坏了身体,经营者和生产者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消费者身体受损的情节、后果,可能会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因吃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造成身体受损,没有造成轻伤以上伤害、轻度残疾或中度残疾,或者没有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等后果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如果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行为,还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还要承担行政责任,接受行政处罚,如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

如果消费者因吃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导致轻伤、残疾甚至死亡,或者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经营者和生产者就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因免费提供的食品造成身体损害,只能自认倒霉吗?

这要分成两种情形来看:一种是公共交通运输的承运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食品安全司法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形是除公共交通运输的承运人之外,其他人向消费者免费提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这种情形属于赠与。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六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食品提供者仍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吃了不安全食品身体没有出现问题,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可以向经营者和生产者要求惩罚性赔偿。

“无损害则无赔偿”,这是民事赔偿应当遵循的原则。但是,食品安全司法解释(一)第十条明确,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前提,也就是说,即便消费者没有吃坏身体,也可以向经营者和生产者要求赔偿,并且是惩罚性赔偿,赔偿金额较高。这样规定旨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的保护力度。

另外,消费者就餐时,食品中出现令人极度不适的异物(如苍蝇、死老鼠),使消费者受到惊吓,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或者生产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网购的食品过期或者是假冒伪劣食品,该向谁主张权益?

这要分三种情况来区别对待:

一是网购平台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购平台赔偿。

二是网购平台以自营方式销售食品或者虽然不是自营,但其所作标识足以让消费者相信它是自营,由网购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网购平台没有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履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等义务,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平台和食品经营者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时,消费者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主张权益,也可以同时向二者主张权益。

一旦遭遇食品安全问题,如何依法维权?

在消费者遭遇食品安全问题,后果不严重的情况下,可以自己或者委托律师,直接向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索赔;也可以去消协、食品药品监管局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造成严重后果,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网购平台有可能涉嫌犯罪,消费者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有什么法律建议?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近年来,我国加强了立法,为严厉打击食品方面的违法犯罪,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法律支撑。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没有严格执行也达不到效果。因此,我国一方面加强对执法队伍的教育培训,增强其执法能力;另一方面,也对其滥用职权、不作为、失职渎职的行为,加大了惩戒力度。例如:刚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五条规定,将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认定为犯罪,并处以重刑。这反映出我国保障食品安全的坚定决心。

建议各级政府加大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监督。

关键词: 食品安全 冲上热搜 消费者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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